(一)申请年检的企业在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申请年检的同时缴纳年检费用;
(二)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对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与新申请资质的评定流程相同。如企业前次申报的工程业绩超出3年限期,则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考察企业年检时申报的在3年期限内的工程项目;
(三)审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年检的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企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重新核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重新核定其等级,新核定的等级低于原等级,发予新核定等级的证书。达不到*低资质评定标准的,不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年检结果统一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晋升等级
第二十条 已持有资质证书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达到所申请级别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资质评定。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报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年检的同时申请晋升等级,只收取升级费用,不再收取年检费用。
第六章 变更与吊销
第二十四条 持资质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更换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
(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纸质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