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FTA的填制要求如下:
一栏:EXPORTER'S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必须填明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名。该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备案。
第二栏:PRODUCER'NAME AND ADDRESS COUNTRY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以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该栏填写“同上”(SAME)。
第三栏: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应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运口岸和到货口岸。参照提单
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编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应为韩国港口。
第五栏:REMAIKS备注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后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后发”字样(ISSUED
RETROACTIVELY);重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重发信息“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R OF ORIGIN
NUMBER…DATED…)。
第六栏:ITEM NUMBER(MAX 20)商品顺序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货物包装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发票”等字样。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此栏应注明IMAGE OR
SYMBOL(I/S),不能留空。并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贴唛”字样。
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八栏:NUMBER AND KING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六位数税目号为准。
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结尾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九栏:HS CODE(SIX DIGIT CODE)对应第八栏的货物名称填写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ORGIN CRITERION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原材料完全原产,填写“WO”。
(二)成品完全国产填写“WP”。
(三)含有进口成分,填写“PSR”。
第十一栏:GROSS WEIGHT ( UNIT)OR OTHER
MEASURES(LITERS,M3,ETC毛重或其他数量
货物毛重应以公斤计算,也可按照习惯填写其他能表明货物具体数量的计量方式,如体积、数量等。
第六栏的序列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及日期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公司出具,商业发票号码和日期不明,则应在此栏填写出口商原始发票的号码和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十三、十四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出货日期。
第十三栏:出口商的申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印章及申报员手签,并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四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证书进口国已经打印为韩国。
第十四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证书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签证人签名必须清楚、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
此栏的签证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三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未能在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可凭货物报关单及提单复印件(或电子资料)申请办理后发证书,证书补发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五栏标记“ISSUED
RETROACTIVELY”。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除申请更改的栏目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及“签发日期”也应与原证书一致。并应提交原证书正本。
七、重发证书的签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重发证书其他各栏目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及“签发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