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律师事务所zhuanrang(合伙所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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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本案《维修工程合同》内容属于工程施工性质,需要建筑业相关zizhi的单位才能实施。申请人不具备相应建筑业zizhi从事该施工为法律所禁止;被申请人具备的是劳务zizhi而进行分包合同发包同样为法律所禁止。按《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七百九十一第三款,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条的规定,认定《维修工程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