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验室仪器校准是确保设备测量结果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关键环节,以下是基于行业指南的详细说明:
一、校准定义与分类定义
校准是通过操作确定仪器示值与标准值关系的过程,旨在消除系统误差并建立量值溯源链。其核心是验证仪器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而非简单判定合格与否。
分类
内部校准:由实验室内部人员按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如电子天平、pH计),需记录原始数据并保留报告。
外部校准:由CNAS认可机构或法定计量院完成(如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提供带不确定度的证书。
二、校准实施流程计划制定
需包含设备编号、校准参数、周期、责任人等,强制检定设备按法规执行,非强制设备根据风险等级(如关键/辅助)制定周期。
示例:电子天平检定周期1年,高频使用可缩短至6个月。
环境与标准要求
校准环境需满足仪器要求(如温湿度控制),使用优于被校设备3-5倍准确度的标准物质。
复杂仪器(如原子吸收光谱仪)需针对不同检测方法(火焰法/石墨法)分别校准。
结果评估与处理
校准数据需与蕞大允许误差(MPE)对比,超差需调整、维修或限制使用。
校准失败时需停用设备并启动偏差调查程序。
三、管理要求标识与记录
使用绿/红标签标识设备状态,标签包含编号、校准日期及有效期。
内部校准记录需包含原始数据、计算公式及审核人签名,外部校准需评估证书有效性。
供应商管理
法定机构需核查授权证书,第三方机构需确认CNAS认可范围,定期评估服务质量和报告规范性。
四、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误区澄清
校准不能代替检定,强制目录内设备必须由法定机构检定。
自校准需确保量值溯源有效性,否则可能影响认证认可。
特殊场景处理
环境波动大时增加期间核查(如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比对试验)。
校准后需验证设备功能(如天平称量、pH计电极响应)。
五、法规与标准依据国内:《计量法》、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国际: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通过规范校准流程、强化结果管理,实验室可有效保障数据可靠性,支撑CMA/CNAS等资质认证。
采制样类 | 大气采样器 | 流量范围、稳定性、计时误差等 | 检定 | JJG 956-2013 | ≤1年 | 根据使用频率调整(建议≤1年) |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 流量精度、采样时间误差等 | 检定 | JJG 943-2011 | ≤1年 | 同上 | |
烟尘采样器 | 流量示值误差、等速跟踪误差等 | 检定 | JJG 680-2007 | ≤1年 | 同上 | |
长度类 | 钢直尺 | 示值误差、线纹宽度等 | 检定 | JJG 1-1999 | 1年 | 1年 |
千分尺 | 示值误差、平行度等 | 检定 | JJG 21-2008 | 1年 | 1年 | |
称量类 | 电子天平 | 示值误差、重复性、偏载误差等 | 检定 | JJG 1036-2008 | ≤1年 | 根据精度要求调整(建议≤1年) |
容量类 | 滴定管(无塞) | 容量允差、流出时间等 | 检定 | JJG 196-2006 | 1年 | 1年 |
温度/压力控制类 | 环境试验设备(温湿度箱) | 温度均匀性、波动度、偏差等 | 校准 | JJF 1101-2003 | ≤2年 | 根据稳定性调整(建议≤2年) |
压力表 | 示值误差、回程误差等 | 检定 | JJG 52-2013 | ≤0.5年 | 根据工况缩短(建议≤0.5年) | |
电化学类 | 酸度计 | 电计示值误差、仪器示值重复性等 | 检定 | JJG 119-2005 | ≤1年 | 1年 |
光谱/光学类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波长误差、透射比示值误差等 | 检定 | JJG 178-2007 | ≤1年 | 1年 |
色谱/质谱类 | 气相色谱仪(GC) | 基线噪声、检测限、定量重复性等 | 检定 | JJG 700-2016 | ≤2年 | 根据使用强度调整(建议≤2年) |
元素分析类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AAS) | 波长示值误差、检出限、重复性等 | 检定 | JJG 694-2009 | ≤2年 | 2年 |
物理特性类 | 旋光仪 | 示值误差、重复性等 | 检定 | JJG 536-2015 | ≤1年 | 1年 |
颗粒物测量类 | 激光粒度分析仪 | 粒径分布重复性、准确性等 | 校准 | JJF 1211-2008 | ≤1年 | 根据样品类型调整(建议≤1年) |
安规仪器类 | 数字多用表 | 电压、电流、电阻测量误差等 | 校准 | JJF 1587-2016 | 1年 | 1年 |
技术参数要求:具体指标需参考对应检定/校准规程,实验室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制定验收标准。
自用检测周期建议:
对于"根据实际使用自主确定"的设备(如试验筛、马弗炉),建议每半年至1年校准一次;
高精度仪器(如E1级砝码)建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周期;
使用频率低的设备可适当延长周期,但需通过期间核查确认性能。
扩展建议:建立仪器分级管理制度,对A类(强检)设备严格按周期送检;
对B类(非强检但关键)设备采用"国家周期+期间核查"模式;
对C类(辅助设备)可简化管理,重点关注功能性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