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诉系指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刑事诉讼法》254条及《行政诉讼法》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法律监督程序。其启动既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行使,亦可经当事人申诉后审查启动。现就法定抗诉事由及程序要件分述如下:
一、抗诉核心法定事由
1、 事实认定瑕疵
证据规则违反:包括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民诉法解释》第103条)、非法证据未排除(《刑诉法》56条)
证明标准失当:民事案件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民诉法解释》108条);刑事案件未排除合理怀疑(《刑诉法》55 条)新证据规则:发现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民诉法》第207条)
2、法律适用错误
实体法误用: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如混淆承揽与雇佣关系)
程序法违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民诉法》第33条)、审判组织违法(《法院组织法》29条)
司法解释偏离:对两高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的实质背离
3、程序严重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包括应当回避未回避(《刑诉法》29条)、剥夺辩论权(《民诉法》12条)
审判组织违法:独任审理应合议案件(《民诉法》40条)
送达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实质丧失诉讼权利
4、裁判结果显失公正
民事领域:侵权责任比例违反相当性原则(《民法典》第1172条)
刑事领域:量刑明显偏离类案裁判尺度(《量刑指导意见》第2条)
行政领域:行政行为审查标准适用错误(《行政诉讼法》70条)
5、司法廉洁性问题
职务违法犯罪: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刑法》399条)
利益输送证据:需达到监察机关立案标准(《监察法》第22条)
二、抗诉程序要件
1、 时效规定
民事案件: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民诉法》第212条)
刑事案件:刑罚执行期间均可提出(《刑诉法》254条)
2、 证据规格
申诉状需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
新证据材料需符合《民诉证据规定》第10条形式要件
程序违法需提供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书证
审查流程
检察机关应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6条)
重大疑难案件可延长至6个月(同规则第57条)
三、法律效果
抗诉成功将启动再审程序,原判决效力中止(《民诉法》第215条)。再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民诉法》
第43条),改判率与抗诉事由的实质性呈正相关。
(附:最高检抗诉成功率统计表及类案检索指引,详见检察机关12309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