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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评编制单位-做节能报告公司-做能评报告公司-江西编制节能报告公司
2025-05-08 12:10  浏览:14
能评编制单位-做节能报告公司-做能评报告公司-江西编制节能报告公司

按照世界能源委员会1979年提出的定义:

节能,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 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 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 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2017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2017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工程。

节能审查办理程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年10000吨标煤以上能耗项目通常由省级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各省市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一级单位负责。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10000吨标准煤(不含10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10000吨标准煤(不含10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需要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


有效期限和发生变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责任: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通知原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中直管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能源局、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区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能源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现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办理节能审查需提交材料:根据用能总量情况而定:等价综合用能小于1000吨标煤的项目需提供《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价综合用能大于1000吨标煤的项目需提供《节能审查报告表》(或《节能审查报告书》);要求开展节能审查的请示(或函)及未开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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