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核发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注:如申请企业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则可直接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互联网药品资质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器所在单位(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