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全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审批机构:省级广播影视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审核时间:20-40工作日
年检要求:每年1-3月
有效期限:2年
业务应用: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本蕞低限额为省内业务300万元人民币
3、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
5、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有必要的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拟开展业务的发展计划;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企业材料申办企业提供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实缴需要)
3、社保证明及员工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5、公司章程
6、 (不少于三名)从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和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证书)等材料、五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编、导、摄、灯、剪、服、化、道等)
法律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國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如擅自经营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