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安员行为规范“十不准”
1、不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不准违规使用保安装备和器具;
3、不准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工作秘密;
4、不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或侮辱、殴打他人;
5、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在岗不履职、不尽责;
6、不准在岗期间衣冠不整、言语粗鲁;
7、不准在上岗期间饮酒或工余酗酒滋事;
8、不准删改、截取或扩散保安服务中的监控影像资料;
9、不准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处置经济纠纷;
10、不准利用职业之便获取不当利益或向他人索要财物。
上海保安员行为规范“十不准”
1、不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不准违规使用保安装备和器具;
3、不准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工作秘密;
4、不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或侮辱、殴打他人;
5、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在岗不履职、不尽责;
6、不准在岗期间衣冠不整、言语粗鲁;
7、不准在上岗期间饮酒或工余酗酒滋事;
8、不准删改、截取或扩散保安服务中的监控影像资料;
9、不准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处置经济纠纷;
10、不准利用职业之便获取不当利益或向他人索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