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指令2013/56/EU测试
电池指令2013/56/EU是欧盟提议电池指令2006/66/EC的替代法规。电池中可能含有汞、铅、镉等重金属及酸、碱电解质溶液,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对人体及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废旧电池的收集与后处理非常重要。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指令2006/66/EC,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废蓄电池指令,电池的有害物质限制、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及再生利用的相关政策2013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公布电池指令2006/66/EC的修订指令2013/56/EU,新的电池指令对若干豁免条款进行了修订。欧盟的电池指令包括电池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循环回收率要求。
欧盟电池指令2013/56/EU标志要求:
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
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标签信息要求:
1. 电池应标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标签(统一的规范应在单独的条款中公布):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或商标、电池类型、批次或电池的序列号或其它能明确识别电池的信息、电池型号标识符、制造日期、上市日期、化学组成、除汞、镉或铅外,电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质、电池中的关键原材料、容量(仅适用于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的平均持续时间(仅适用于便携式电池)。
2. 与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开收集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和超限量物质化学符号。
3. 电池还应附加二维码,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强制性信息、合格声明和电池报废信息。
4. 除第1点中提到的电池标签外,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在电池、包装或法规规定的随附文件上标注其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与其联系的地址。
5. 每个电池应随附说明和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