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经营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规定的距离;
2、企业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业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企业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