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营范围改变如下
一、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
二、处理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改变挂号请求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处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许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请求挂号的运营范围中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定有必要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书复印件或答应证明;审批机关独自同意分公司运营答应运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答应运营项目的同意文件、证件请求添加相应运营范围,但应当在请求添加的运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运营)”字样。
6、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定改变运营范围有必要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答应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提交的请求书与其它请求材料应当运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共同”并由公司签署,或许由其指定的代表或托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触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请求材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处理程序
请求——受理——审核——决议
四、处理期限
对请求材料齐全,契合法定方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收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