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从事以上营业性演出的单位需要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资质-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
3.经营范围包含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4.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何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申请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还应当额外提交如下资料:
(1)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3)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4、以上资料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提交。如果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提交。
注: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