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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新办条件
2024-11-25 14:57  浏览:10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新办条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等有偿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开放、共享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提供互联网药品/器械信息的服务的企业,须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以下将介绍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所需条件以及申请材料。

办理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注释: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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