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壹、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扫描件;
贰、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扫描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扫描件;
叁、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扫描件;
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伍、网络拓扑结构图;
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士职责;
柒、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之日起壹伍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设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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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5:58 浏览: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