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变更成功后,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企业只变更了企业名称,但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那么收到的以旧名称开具的专用发票不会影响其认证。企业可以按照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的标准,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电子税务局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为防止对抵扣造成影响,建议企业尽快进行认证。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如果企业办理了跨区域迁移业务,那么在迁出地已经办理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在迁入地也完成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信息确认。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会在迁入地承继,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对于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如果平台中查询不到相关发票信息,无法勾选确认,建议企业尽快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认证,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