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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超级详细攻略
2023-10-12 11:46  浏览:13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超级详细攻略

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 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
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 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投资地区 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凡 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出资形式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 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 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投资内容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 供担保的行为。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 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 投资领域 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可涉及中国国内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 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 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 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
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
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银行端)。
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 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因涉及的部委及监管政策密又多,许多小伙伴又没有实操经验,加之咨询的多了,我们觉得有必要对备案登记流程及投资的基本原则进 行一个系统梳理。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针对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发改部门的核准还是备案?
发改部门为我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有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的职责,其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类别不同对项 目实施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1.需核准的项目 发改部门对境外投资敏感类项目的活动实行核准制,综合国家发改委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敏感类项目”如下表: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6月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以下几类法规中未详述但实践中投资较多的行业进一步说明如下:
1) 房地产:境外投资房地产主要是指在境外投资住宅、商业地产项目、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房地产企业及境外房地产信 托基金等。既是“投资”,则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或其实体产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等,如境内企业A企业在境外设立了B企 业以开展物流仓储业务,为开展相关业务而开发建设了仓储物流园,则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为仓储物流业务,而非物 流园区的建设,因此属于非敏感类项目,仅需进行备案。国家发改委还明确了其他不属于境外投资房地产的活动,如投资物业管理、房 地产中介服务等。
2) 酒店:境外投资酒店主要指投资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1)投资不持有酒店 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2)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改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4)既不涉 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2.需备案的项目 除涉及上述敏感类项目的投资外,其他境外投资只需向发改部门进行备案,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备案的项目应向不同级别的发改部门进 行备案:
(二)商务部门的核准还是备案? 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与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4号文及商务部负责人对24号文的相关解读,商务部实行“备案 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74号文”)中明确 了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和方向,并明确了几类须经商务部门核准的限制类境外投资。综合3号文及74号文的规 定,向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下表: (二)外管部门登记 我们一路过关斩将,取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通关文牒,下一步凭借这些通关文牒在外汇这一关需要拿到外汇登记的凭证,将境内资 金汇出。国家外管局于2015年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文),将ODI外汇登记权限下发到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ODI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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