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业务说明]境内居民个人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已以境 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并完成对该特殊目 的公司实际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 第 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 29 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21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的,移交检查处处理,处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 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 应详细说明理由),并附•境 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 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 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 相关证明材料。
召开集审会 ,涉 嫌违规的,移交北 京外汇管理部外 汇检查处处理北京外汇管理部为 申请人办理登记 提交北京外汇 管理部资本项 目处审核 找开集审会,
符 合规定的,北京 外汇管理部为申 请人办理登记
申请人准备申 请材料
7.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
8.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 外出资)的证明材料。
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 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 件、
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其中, 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 住的境外个人,
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
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 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 到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 仍为本人所终持有的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时,
须凭合法身份证 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 23 业务办理依据。
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 在境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
需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如境内购买的房产、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 对于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 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
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 补登记范围。
2.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层)特殊目的公 司办理补登记。
3.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 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如相关主体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