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机构是否必须为中国 企业?
是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应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否均可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以,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3.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
4.管理人名称中应标明什么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5.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必须含“私募”相关字样?
不是,中基协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6.名称不符合要求但又无法变更时如何处理?
(1)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
(2)应书面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7.管理人经营范围中应标明什么字样?
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8.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但又无法变更时如何处理?
(1)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
(3)如经营范围有冲突业务,必须调整后才能申请登记。
9.管理人化经营有什么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化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主营业务清晰,且是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兼营财务顾问类业务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倾向于对此类业务持谨慎态度,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从事财务顾问业务从目标公司获益可能导致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管理人在管基金权益的减少,从而构成规定中所述的利益冲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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