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再投资”的定义:ODI主体“通过其海外控制的主体(在成立时已完成申请/批准程序)进行海外再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ODI主体直接投资于资产,股权或提供融资或担保(注意:如果将资金再投资到由ODI主体控制的企业的自利部分在国外(即企业(除ODI提交/批准的投资资金以外的其他收入),该收入不属于海外再投资类别,并且不需要进行再投资!)
报告项目:对非敏感项目的投资,ODI主体不直接投资于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或担保。
大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提交的报告表格。
小类别:不需要报告。
需要提交的附件:
1. 国内ODI主体的注册文件和股权结构图,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ODI主体的注册文件控制海外主体。
在离岸投资过程中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的义务:
以下两种情况要求及时履行向国家发改委的报告义务。
1.发生外籍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中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受损以及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提交重大事项报告表。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系统产生不利情况。
2.属于经批准的项目记录管理,投资对象应自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完成,以提交项目完成报告表。
终止项目的流程应在发改委,向原始备案或批准机构报告,然后由原始机构根据该报告签发取消确认函。
商务部报关处理方法:
在商务部“外商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网站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并向商务部行政厅或地方商务部门提交纸质文件。
商务部与省商务厅之间的分工: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司申报,本地企业由地方商务部申报。
要提交给商务部的材料:
电子文档是通过Internet提交的,纸质文档是提交给行政大厅的。
1.申请表,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额,业务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有关境外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所涉产品或技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允许出口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有关补充材料。
7.外国投资以建立企业或合并和收购有关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
8.有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9.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以前工作说明的执行情况(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环境分析与评估等)。
11.并购境外投资应提交《海外并购事项初步报告表》。
12.承诺对外投资的真实性。
13. 在窗口接收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