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号文》的相关规定,海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目前实行核准的管理方式干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或涉及敏感行业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表所示:
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变更资料的情况:根据《11号文》的相关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
商务部门核准和备案要求根据商务部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
备案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均适用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