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
答: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 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 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如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开拓海外市场,那如果一家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并通过境外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这种类型的架构通常称为红筹架构,中国企业搭建红筹架构的终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在境外上市融资。对于拟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而言,外汇登记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外汇事项违规轻则面临xingzhengchufa,重则可能导致整个红筹架构无法顺利上市。考虑到37号文登记在红筹架构搭建中的重要性,佳诺为大家梳理37号文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一、为什么一定要办理37号文登记?
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37号文从规则层面打通了两种类型的境内个人跨境资本流动:
①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
也就是37号文将以下问题合规化了小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问通道
二、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1.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
士: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2.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三、什么时候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VIE架构时,境内自然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果此时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目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四、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如选择以境内资产或权益申请办理该登记,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如涉及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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