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设备规定- PER
使用我们认可的检验服务来证明符合压力设备的规定
压力设备进口商有一些义务和法律责任,他们必须遵守。
为了将产品进口到南非,根据压力设备法规,2009 (PER)和南非国家标准(SANS) 347:2012,必须对工作在0.5 kPa或以上的设备进行合格评估审查。
SANS 347是PER强制要求的国家标准,用于确保技术符合监管义务,其中包括危险分类和合格评估要求。
根据SANS 347:2012,所有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和组件的评审必须经过认可的检验机构(AIA)的验证——除非是按照健全工程规范(SEP)和第1类制造的。
我们是南非认可的检验机构。为了验证对你们压力设备进行的合格评定,我们进行了以下检查:
设计和制造规范是否列在SANS 347的附件A中?
对制造商生产的压力设备进行认证的检验机构是否认可所进行的评估类型?铭牌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符合性声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设备是否按照SANS 347进行分类和符合性检验?装配是否有全球合格评定?
除了在全球数十个个国家开展业务外,我们还在南非获得了近20年的认可检验机构。
我们对进口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和组件进行了多次合格评定审查。
询问我们如何帮助您获得一个合格评估审查为您的压力设备销往南非和巴西市场!
SANS347适用范围
(一)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50kPa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修理、改造、维护、检查和试验,按照纳入本条例的有关健康和安全标准执行。根据该法第 44 条制定本条例。
(2) 第 3、4、5、9(1)、9(2) 和 9(3) 条不适用于在本条例发布之前使用或订购的压力设备,这些设备应设计和建造根据订购时适用的要求。
(3) 以下压力设备不适用本条例——
(a) 用于供应、分配和排放低于大气压沸点的水的管道以及相关的压力设备和引水管,例如压力钢管、压力隧道、水力发电装置的压力井及其相关的特定压力附件;
(b) 气雾剂分配器;
(c) 用于公路和铁路车辆运行的压力设备,不包括燃气系统;
(d) 由外壳或机械组成的压力设备,其尺寸、材料选择和制造规则主要基于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以满足静态和动态操作效果或其他操作特性,并且压力不是重要的设计因素,此类压力设备可能包括——
(i) 发动机,包括涡轮机和内燃机;
(ii) 往复式蒸汽机、燃气轮机、蒸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发动机、泵和驱动装置;
(e) 打开炼金罐和高炉;
(f) 电气机械外壳,例如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和旋转机械;
(g) 用于娱乐目的的轮胎和柔性加压外壳;
(h) 按照 SANS 151 的要求制造、水容量为 15 升至 450 升、*大压力为 600 kPa 的固定式电热水储存容器,应按照 SANS 10254 的要求进行安装。
一般要求
(1) 任何制造、进口、销售、提供或供应本条例所述的供共和国使用的压力设备的人应确保此类设备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2) 在共和国内安装任何压力设备的任何人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确保以安全的方式安装或安装压力设备,并且在正确使用时不会对健康和安全造成风险。
(3) 除了根据该法案第 44 条纳入本条例的相关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外,在共和国使用的所有压力设备均应进行分类并提交适用的 SANS 347 一致性评估。
制造商的职责
(1) 制造商有义务确保为共和国使用而设计和制造的所有设备均应经过合格评定并符合 SANS 347 中规定的要求。
(2) 根据该法第 44 条纳入本条例的相关健康和安全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制造商应确保制造、改装、检查、测试或维修的压力设备是安全的且无风险正确使用才能健康。
(3) 根据本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应为所有供应的压力设备颁发制造证书,并在需要时由经批准的检验机构提供验证签名。
(4) 根据本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应遵守本法规赋予制造商的任何其他职责。
(5)制造商确定使用中的压力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首席检验员,并说明为纠正缺陷而采取的措施。
进口商和供应商的职责
(1)进口商和供应商应确保销售的压力设备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二)进口商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生产者的责任。
(3) 任何需要由首席检验官批准的组织颁发许可证的压力设备,应确保在压力设备投放市场之前获得进口商或制造商的批准:前提是此类设备应符合根据该法第 44 条纳入本条例的相关健康和安全标准。
用户的义务
(1)用户应确保承压设备在其设计和运行参数范围内运行和维护。
(2) 用户应根据该法第 44 条纳入本条例的相关健康和安全标准——
(a)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向制造商、修理商或改造商提供压力设备运行或预期运行条件的全面信息,包括流体特性和其他连接压力设备的运行参数;
(b) 确保压力设备具有制造商颁发的证书,包括必要时经批准的检验机构的验证签名,证明压力设备是根据纳入这些标准的相关健康和安全标准设计和制造的。该法第 44 条的规定;
(c) 确保压力设备具有由修理者或改装者颁发的证书,包括必要时经批准的检验机构的验证签名,证明压力设备已按照纳入的相关健康和安全标准进行改装或修理。该法第 44 条规定的本条例;
(d) 确保压力设备在调试前拥有经批准的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如适用);和
(e) 确保燃气系统具有由授权人员颁发的有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