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电子电气设备中RoHS有害物质法令
区域 | 指令或法规 | 实施日期 | 有害物质要求 | |
中国 | 中国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 2007年3月1日 |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0.1%;镉<0.01% | |
欧盟 | 欧盟RoHS: 2002/95/EC及修订指令 | 2006年7月1日 |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0.1%;镉<0.01% | |
美国 | 所有州 | 美国RoHS: 《H.R.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法案), | 2010年7月1日 |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0.1%;镉<0.01% |
加州 | 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 | 2007年1月1日 | 铅、汞、六价铬<0.1%;镉<0.01% | |
韩国 | 韩国RoHS: 《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再生法案》 | 2008年1月1日 |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0.1%;镉<0.01% | |
日本 | 日本RoHS: JIS C 0950《电子及电器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 | 2006年7月1日 |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0.1%;镉<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