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司注销:认缴资金没缴完,可以注销吗?
认缴的注册资金还没有全部交完,这样子可以注销公司吗?需不需要补齐认缴的资金?
在优盛算企业代为办理的众多上海市公司注销案例中,经常会被问到这样的一个问题:
公司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进行注销,但是认缴的注册资金还没有全部交完,这样子可以注销公司吗?需不需要补齐认缴的资金?对此,不妨一起来看一下。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注销是不以注册资本是否缴足为前提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而对于公司应为解散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百律注: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公司注销的程序,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如果需要进行上海市公司注销,认缴的注册资金有没有缴完,并不会成为影响公司能否注销的因素。
二、需要补缴的情况
虽然认缴资金有没有缴完,并不会成为申请上海市公司注销的影响因素,但如果遇到一种情况,就还是要补齐,否则流程就无法继续走下去。
这种情况,就是公司有外债。
如果公司有外债,但又不想继续经营了,想要注销,这时就要补齐资金,用于清偿外债。因为认缴制只是将资金缴纳的期限推后延长,并不是说不用交。
而且,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在进行清算时,还是需要按照所占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应的债务责任。也就是说,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然需要承担。
也正是因为这样,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并不是填得越高越好。
其实,如果公司不继续经营了,在公司债务正常的情况下,除了注销,还可以考虑转让这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