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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2023-10-13 05:48  浏览:10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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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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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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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1)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2)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的条件判定如下:“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120+200)/2=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2000+4000)/2=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第1季度:应纳所得税额=90×25%×20%=4.5万元;减免税额=90×25%-4.5=18万元。
填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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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还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第二季度累计:
应纳所得税额=150×25%×20%=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第2季度应补税额=7.5-4.5=3万元填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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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3、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4、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5、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05残保金减免征,延长至2027年底!
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延长至2024年底!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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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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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3年1月4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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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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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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