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载专区可下载)。
填报要求及说明:
(1)《登记表》除第七项审批由出具审批意见以外,其余所有栏目均须由建设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2)《登记表》第二项中须对项目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状况作简要介绍,并按实际情况画出辐射项目工作场所平面图;第六栏污染源分析中,分析正常工作情况下放射性污染产生的原因和事故情况下放射性污染产生的原因和途径。按要求填报监测计划,拟采取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如医院),《登记表》第三项放射源和第五项废弃物表格中填“无”,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登记表》第四项射线装置表格中填“无”。
(4)所有《登记表》均要求在电脑上填好以后再打印上交。
2、申请单位应根据《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