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范围
此次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试点的范围是在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也可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自我声明公开。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药品、农业种植和养殖产品标准按现有模式执行。企业发布的内控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生产规程、服务规范等其他企业标准不属于自我公开声明的范围。
二、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的公开方式
将原企业到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方式改革为由企业自主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上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声明的企业产品标准视同企业产品标准已备案或登记,可不再到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或登记。
三、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开的内容
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要求
1、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是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并对企业标准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企业要科学合理的制定企业标准,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并严格实施标准,确立企业对市场的硬承诺,形成对产品质量的硬约束。
2、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声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生产和交付的依据,是社会监督和监管评价的依据。法律另有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3、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形式,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或企业公开虚假标准的,由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4、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受理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不实的自我声明,营造社会共治产品质量的良好环境。
5、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企业标准备案和自我公开声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每年11月底向省质监局报送年度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