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受理备案后,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标准报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三)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为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具体要求见受理条件(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4、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应报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二、提交资料
(一)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2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4、标准文本草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