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严格依照《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深府金发〔2013〕6号)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材料。
具体《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深府金发〔2013〕6号)有哪些要求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先看《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文件:(笔者注:部分条款已失效)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笔者注:有限责任公司1亿元现在调整为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翻备至4亿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境外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
(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三)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四)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除主发起人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应为蕞大股东,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五条 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及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及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