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一台X光机从事放射医疗诊断工作,未依法向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在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9月13日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0元;(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补办许可证。
【分析】
(91)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审批依据什么法律规定?
北京辐射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92)如何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93)批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