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私募基金双GP模式相关注意事项详解
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
双GP操作模式图解
1、双GP,GP1为管理人
在该模式下,至少GP1是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同时GP1需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GP2可以是已登记管理人,也可以是未登记机构,可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不担任执行事务人而仅为普通合伙人。
本架构安排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与基金相互“绑定”,管理人出资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要求:
(1)GP2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当GP2同属已登记私募机构时,GP2是否应满足认缴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目前存在不确定性。
(2)若GP2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注意GP2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事宜,否则存在“架空”GP1的嫌疑。
GP2仅可执行普通的合伙事务或非基金事务,例如工商登记、变更、聘请中介机构、监督资金流向等。
2、双GP,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
模式一:
模式二:
上述两种模式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并未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未与基金“绑定”,为独立第三方。
(1)在委托外部第三方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内部均不存在“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情形,故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若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不一致,需上传委托管理协议并证明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总结
①双管理人可以备案,但工商层面只会显示管理机构;
②双GP备案根据备案主体不同,所需要材料也不同;
③在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上的收取,管理费由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如何分配是可以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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