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私募股权双GP模式设立疑难问题解答?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从 1986 年诞生到现在,已经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2007 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 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 GP 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 GP加上若干名 LP 构成的双 GP模式悄然兴起,这两名 GP 中至少有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
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 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
下面和腾博国际王小姐一起来看下管理人和GP的定义: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大的投资收益。
GP(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管理人和GP的概念是在不同的情形下的,一个是对管理机构一个是对合伙企业。
双GP协会是一直能备案的。目前情况是如果两个GP都为管理人,协会在备案的时候,只能选择一个管理人机构作为基金的管理者,另一个管理人机构则只能作为GP存在而非管理机构。
二、双GP备案的情况分析
1、双GP都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目前备案也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合理说明双GP的分工即可。
在双GP中,一个为管理人另一个为机构A,机构A与管理人也是不需要存在关联关系的。
管理费:由管理人收取;
业绩报酬:另一个GP可以适当收取
2、双GP均不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不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下,需要以委托管理的方式给管理人管理,同时GP要和管理人有强关联关系。
①GP和管理人存在股权交叉40%以及1/3以上
②管理人的高管以及团队成立有限合伙担任基金的GP(有限合伙的认缴资金要在1%以上,以及人员要是管理人的人员)。
管理费:GP和管理人有关联也能拿管理费,但是目前协会备案通过*多的还是管理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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