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 2018年3月起执行)
适用对象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受理机构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或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备案申请表附件内容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2、投资主体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
4、投资主体相关决策文件;
5、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6、其它支持性文件
境外投资备案材料清单
1、境外投资申请表(网上登记)
2、自贸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自贸区公司股东决定原件
4、外国公司的注册资料及翻译件加盖骑缝章和翻译公司的营业
执照加盖公章
5、如果多个中方合作项目(如共同新设)需提供双方协议
6、如果变更,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投资证书原件
材料交上去后15个工作日可以拿到对企业境外投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