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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资(ODI)备案实操指南分享
2023-10-17 07:39  浏览:16
深圳​境外投资(ODI)备案实操指南分享境外投资(ODI)备案境外投资(ODI)备案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部分严查投资类型

境外直接投资会被严查:如:限制类行业、主业不相关、无实际经营的投资平台等。如无法说明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补充材料

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③ 蕞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备案流程


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 2018年3月起执行)

适用对象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受理机构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备案申请表附件内容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2、投资主体蕞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资金来源证明;4、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5、蕞高权力机构决策文件;6、追溯至蕞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7、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备案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审批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资本项下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13日蕞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6月1日生效),自2015年6月1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商务部门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如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我们的服务


1、对外投资方案的设计与评估
2、全程指导准备规范性材料(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真实性承诺、股权架构、资金证明等)

3、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及说明、投资环境分析、尽职调查等内容)、
4投资项目说明、备案表等境外投资申报文件/
5、在发改委、商务部门提交书面和系统的资料,协助完成外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

服务成果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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