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安徽保险公估 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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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确定了公估委托关系及公估委托方式。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取得委托人出具公估委托书,依法约定保险公估业务的委托范围、服务事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单方委托、双方委托或者多方共同委托等多种公估委托方式。公估委托关系一旦成立,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该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完成委托事项。
对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应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包括对案件办理流程及公估报告实施监督和审核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