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涉及保险理赔的保险公估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公估委托范围等信息;
(二)保单内容摘要;
(三)被保险人及保险公估标的简介;
(四)事故经过及索赔情况;
(五)保险公估活动依据的原则、手段、评估和计算方法;
(六)现场查勘情况及事故原因调查;
(七)损失核定;
(八)足额投保、重复投保、保险竞合、第三者责任及追偿等情况的分析;
(九)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理算;
(十)保险公估结论;
(十一)保险公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二)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保险公估机构印章、公估报告出具日期、公估报告附件清单。
应委托人要求,保险公估人可以提供责任认定的分析和建议。
根据公估委托的具体要求,保险公估人可以出具其他各类查勘报告、赔款理算书、损失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符合公估委托合同约定格式和内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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