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兰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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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
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
*后,还应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应。
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把好保险公估公司的进入关,保证保险公估的质量。
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公估人应按照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强令其退出市场。
进一步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层次化的需要。
形成保险公估行业的自律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保险公估行为。3.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
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监
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
再次,保监会应通过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内容、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等以及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保险公估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行为。
*后,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对保险公估公司信息的披露,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造成的误判,约束并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
借鉴国外保险公估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经验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项目、技术难度高的公估项目上与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外保险公估专家进行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