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使用的话,做续期:
1、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27 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 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90 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
(1)未开通业务(如果只开通部分业务,可以选择只为已开通业务续期);
(2)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未能提交完备的续期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续期申请;
(3)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擅自引入外资股份;
(4)违规且拒不改正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5)提交虚假材料;
(6)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包括:
A.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B.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满一年的。
如因上述第(1)(2)种情况不能续期的,公司可在许可证失效后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不再使用办理注销: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二项,必须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