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先取得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
1、人员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的,并至少配备2名质量管理人员;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知识。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同时应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注: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
2、场所条件
(1)应具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内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能够满足顾客和监管人员自行出入要求;
③经营场所与贮存场所之间应有有效隔离;
④“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致;
⑤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的,专营企业的经营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有陈列需要的货架和柜台;兼营企业应有陈列医疗器械产品的专区专柜;
⑥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其经营面积应不少于100平;设立库房的,医疗器械贮存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
⑦设立冷库的,冷库容积应不少于20立方米。
(2)营业场所应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设施。
(3)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冷藏、冷冻贮存、运输设备设施;零售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3.应当具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产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