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这个未再加工证明呢?
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1、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