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也就是说,注册资金要有,但是可以三十年四十年过后才真的出这个注册资金,而且约定的期限到之前也可以注销公司,但是要没有债务纠纷。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公司注册资金只有一元钱;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也就是说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