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昆明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收转昆明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收转昆明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收转昆明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收转昆明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文号: 保监发[2011]1号
颁布日期:2011-01-01
执行日期:2011-01-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保监局:
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
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
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检查目的
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
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
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
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
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
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2、中国保监会在各局查处结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相关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总公司进行检查和问责。
(四)检查内容
原则上以检查对象2010年的业务和财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