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转让湖北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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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应及时、主动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资料,对有保险需求的客户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协助客户确定需要的投保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经办人不得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
(三)受益人同投保人的关系及其他事项;
(四)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代理机构出具保费收据。保险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机构不得强行代扣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业务,代理机构将客户投保书及保费收据交被代理保险公司核保后,应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或由代理机构转交。
对经保监会同意,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由代理机构出具保单协议的业务,代理机构在收取保费后,可直接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第三十条 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