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一)从事货物批发的纳税人,年应税销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二)已营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从事成品油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四)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出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六)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票据的企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八)金融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凡有黄金配业务的各级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增值税专用票据; 凡有白银业务的各级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增值税专用票据; 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经营人员数量、财务人员数量、设置账簿种类、注册资金、银行及账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营业日期等)、申请理由(预计年度达到的应税销额或已实现的应税销额、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申请时间、法人代表签章、纳税人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居民身份(居民身份、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如法人代表为外地的,应注明法人代表在汉住址及联系电话;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8)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大型商贸企业适用) (9)应税销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应税销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适用) (10)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1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企业提供); (12)《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明》(加油站提供); (13)《盐业批发许可证明》(盐业企业提供); (14)国有粮食出销企业证明材料(国有粮食出销企业适用); (1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