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库登记编号的取得
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二)后续管理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