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网络货运平台的条件如下: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5、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相应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6、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