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一条 为强化我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贮存、配送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 “经营范围” 内应具有“可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事项。
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验收、贮存、运输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可不另设仓库,视同其“具备了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