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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在香港没有再加工。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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