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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政策
2023-10-21 08:06  浏览:19
十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政策十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简要内容】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适用对象: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重点群体是指: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招录重点群体的企业;3.优惠事项:(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西暂定)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口径】1.从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应在税务机关发现或纳税人知晓政策的第一个申报期,按规定一次、依税种顺序扣减税款;纳税人如在年终有多缴税款的,应在清算后为其办理退税。2.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按照每个所属期扣减。3.劳务派遣业务中,是由劳务派遣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劳务派遣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如A企业招用曾经在B企业就业1年并已按规定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A企业招用这位人员实际还能扣减2年。5.有应缴增值税的事业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可以享受扣减政策。6.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户个体工商户,可由其选择其中一个个体工商户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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